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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自研软件产品,这种赠送不用交税?

赠送自研软件产品,这种赠送不用交税?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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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司有一单合同即将签订,合同明确客户购买硬件产品(外采的)赠送我司自研软件产品系统一套(约占合同额40%),这样情况,如果开发票时按照折扣形式,将软件产品以折扣形式销售,是否可以按照捆绑销售买一送一交税,去税务局咨询认为是视同销售,但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销售行为,如果按照视同销售交税,公司纳税将近10多万,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持,我这种赠送不用交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问题:我司有一单合同即将签订,合同明确客户购买硬件产品(外采的)赠送我司自研软件产品系统一套(约占合同额40%),这样情况,如果开发票时按照折扣形式,将软件产品以折扣形式销售,是否可以按照捆绑销售买一送一交税,去税务局咨询认为是视同销售,但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销售行为,如果按照视同销售交税,公司纳税将近10多万,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持,我这种赠送不用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依据上述规定,“买物赠物” 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该种销售行为不属于捐赠,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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