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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怎么界定?
问题: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取得”怎么界定?
答:如何把握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节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五》明确了,在总局明确以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2)以自建方式取得,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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