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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按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差额确认收入?
问题:A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建筑劳务总承包金额是100万,然后分包给B建筑公司40万,工程结算的时候A建筑公司开了100万的发票给发包方,B建筑公司开了40万的发票给A公司,请问老师针对这一个项目,A建筑公司是按100万确认收入,还是按差额60万确认收入呢,并且收到B公司40万的发票是否也应该做到工程成本中。
答:答:《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二条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工程总收入包括分包收入,分包收入不属于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付给分包单位的收入应取得发票作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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