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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发票可以进项税抵扣吗?


 

问题:近期收到有同事开来的住宿费发票:1、科目“不动产-租费”---5%税率 2、旅游服务--住宿费   6%税率。这两个都是他们正常出差过程中对方给开具的住宿费发票,都是正常发票吗,百分之6的发票可以进项税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对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若不提供配套服务的,应按不动产租赁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对取得“旅游服务--住宿费发票”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