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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收款同时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时间为1.5年。合同进度为初验~中期评审~终验。签订合同时预收30%,技术(软件)初验时收款50%,最终开发完成收款20%!对方先给30%的款,然后就根据进度开票。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给政府机关开发,初验时即使还不能正常使用,也不可能发生退款和退票。开具发票内容为免增值税的技术开发费。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收入?如果按完工进度,那么人员工资也算成本,根据收入配比原则也是可以确认吗?到底按那种方法确认收入呢??

其一,我们公司有的项目是软硬结合的,收入这块如何体现呢?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 )第三十条规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即销售货物又提供技术开发劳务, 应分别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能够区分,提供劳务应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企业采取预收与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以后按进度开发票。企业确认收入条件,与开具发票无关。增值税为先开发票,先纳税或先免税。由此,企业收到预收款,无论是否开具发票,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不确认收入。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技术开发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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