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是否可以“工资薪金”与“财产转让所得”合并交个税吗?
问题:股权激励如果享受递延纳税,在行权时暂不交个税,递延到股权转让时,这部分递延纳税的是按“工资薪金”交个税?还是和股权转让所得合并一起,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