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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融资租赁吗?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项目公司A,总包方B,提供融资租赁方是C(租赁方式为直租),总的合同金额为2525.25万,C提供2016万的融资租赁款,2016万均通过C直接汇至我们B公司账户,我们给C开2016万的发票,C给A开具对应的发票内容为有形资产直租租金租息部分的专票,
请问:1.我们这种情况属于融资租赁吗?如何正确做账
2.A取得C开具的直租利息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六)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无论是转贷或转租,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利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