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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服务费, 抵增值税进项吗?


 

问题:外国企业在境外给我们网络技术服务,对于支付的服务费我们能有什么办法抵增值税进项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据此,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网络技术服务,境外方在境内应计缴增值税,若买方承担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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