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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抵扣进项税, 才没有税收风险?
问题:我单位为制造业,成立已近20年,账面存货价值有7000多万元,其中有2000多万元为过期或不能用的原材料、产品等,具体也没有明细了。所有拆迁打包给当地农民,只收回15万的收入。今年公司12月底整体搬迁完璧,领导想趁些机会将2000多万原材料转材产损失处理掉,企业已决定不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还是担心有其他税收风险,还有就是增值税的事,之前是否抵扣多少进项税额现在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没有税收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若属于正常低价销售货物,无需进项税转出。若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低于市场价,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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