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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3000赠送300 , 按什么确认收入?


问题:我公司是燃气供应企业,对客户销售充值卡的优惠为:充1000送100,我们加气站都开的是卷式发票顾客充值1000元,发票也是开给对方1000元,没有办法显示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我公司对收入和增值税的如下处理是否正确?

(假设客户充值1000元)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借:销售费用100

     贷:预收账款1100

客户刷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1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3.4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6.55

如果不正确,正确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企业以“买赠”促销方式,赠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及成本。 其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客户刷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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