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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与销项对应不上, 有什么应对方法么?


 

问题:一家医疗销售类公司,企业性质为一般纳税人,客户的上游进货供应商为生物医疗类器材,开出的减免税率为专票3%,该销售公司售出器材开出专票为16%。问题是:该公司的进项与销项对应不上,并且越积越多。这种情况有什么应对方法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据此,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无需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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