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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7元购进,以95元卖出,差价该如何会计处理?


问题:公司代理销售移动的电话充值卡,无法取得移动的采购发票,按照代理行为。以97元购进,以95元卖出。问题一、这种行为是否可以确定为代理行为,不做为自营行为。问题二、这2元的差价该如何会计处理?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理销售移动的电话充值卡(电信服务),应按实际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     97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97

借:银行存款  95

     贷:受托代销商品   95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97

     贷:银行存款   97

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借:受托代销商品    2

     贷:其他业务支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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