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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不退,用于以后抵,这样要求合理吗?


 

 

问题:A公司11月份转让房产时已开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12月份去过户的时候,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要求再缴纳一次,再过户,上个月交的税不退,用于以后抵,这样要求合理吗?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三条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地点有误造成多缴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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