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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吗?


 

问题:总分公司业务:

1、总公司在辽宁,分公司在北京,分公司独立核算。

2、北京地区的业务,是总公司去投标,总公司签合同,但是由分公司的人员去实施干活。

3、所以北京分公司没有收入,但是有人员的日常工资,五险一金及租金、差旅费等产生。

我想问,可不可由分公司给总公司开具发票,由总公司给分公司拨款。 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违反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异地分公司制造产品独立核算,总公司销售产品。分公司将产品销售总公司并开具发票,总公司再销售给客户,应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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