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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资电影,请问这种收益开票?
问题:合伙公司与影视公司签定联合投资电影协议,合伙企业投资,影视公司全面负责标的项目的拍摄、制作、发行等具体事宜。合伙企业只享有收益权,合伙企业的收益是按影视公司发行收入扣除发行宣传成本、发行代理佣金、主创演员分红、国家税收等等全部费用的40%分配,但合同约定,合伙企业收到收益后要根据相关财税规定扣除相关成本后开具发票,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合伙企业承担。请问这种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性质的,流转税正常是免的,可对方要求开票,我们应该按什么税目及税率给他们开票呢?此项目是否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
第九条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第二十条 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投资其他公司的电影项目,应由被投资方缴纳项目相关的税款后进行分配。投资方分回税后收益,视同股息、红利 ,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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