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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处理“应交税费”的账务?
问题 :财税[2013]74号文规定营改增的总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请问具体操作时如何处理“应交税费”的账务?
答:《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七条规定,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四)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 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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