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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不能计入专项应付款?
问题: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收入应该是入在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能放在专项应付款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据此,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若与资产相关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分期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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