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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到该笔外汇,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问题: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但在次年的4月30日没有收到该笔外汇,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并收到退税款?

答:《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据此,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在次年4月30日前无论是否收到外汇,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其他申报资料,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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