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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合计超过2万元如何处理?
问题:小规模纳税人10月免税技术收入18000元,非免税销售收入5000元,(均价税合计收入),10月份如何缴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含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的合计。
依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10月销售额22854.37 元(1800 +4854.37),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免税技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2、取得应税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4854.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3、月合计销售额22854.37, 符合暂免征收增值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
贷:营业外收入 1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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