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房产税计税依据可以暂时不包含这两个税吗?
问题:我们公司新办公楼房产证还没下来,可能得明年拿证,最近就要投入使用,使用次月开始交房产税有没有问题?因为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契税印花税还没有缴纳,如果交房产税 计税依据可以暂时不包含这两个税吗?土地使用税按哪个面积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一)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按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计缴房产税。按房产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计缴土地使用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