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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有文件依据支持A公司的观点?
问题:A公司名下有一个房产,2013年A公司重组分立当年A公司已缴纳2013年度房产税,重组后房产分配给B公司。B公司依据重组协议自分立日(2013年6月)记入账面资产并计提折旧,2014年房产证才正式过户给B公司。
现在税务稽查认为B公司虽然房产过户,但已经入账并折旧,应由B公司补缴房产税,A公司认为当时房产并未过户,A公司的缴纳行为是无误的。请问是否有文件依据支持A公司的观点?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4月15日前应缴纳2013年上半年房产税;B公司10月15日前应缴纳下半年房产税。若A公司已缴纳全年房产税,超过三年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交的下半年房产税。建议凭完税凭证与B公司主管税务协调解决,税不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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