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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收到个税返还,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代表处(按经费支出核算税费)收到的个税返还怎么做账务处理,和一般企业一样么?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第七条规定,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依据上述规定,代表处收到的个税返的手续费,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缴增值税 ,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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