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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转入集团账后还需缴纳印花税吗?
问题:我公司是集团公司,集团母公司一块土地建造商城,由工程部负责筹建,2013年6月1日工程部与集团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公司)合并,建造商城的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归集,2016年7月31日商城完工转入集团账内。在基建过程中,工程部以房地产名义缴纳工程印花税,完工商城转入集团账后还需缴纳印花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明确了,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据此, 以房地产公司建造商城,完工后转入集团,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否则,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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