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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如何结转成本?小于3万收入是否计提税金?


问题:餐饮行业如何结转成本?餐饮行业小于3万收入是否计提税金?

答:《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冀地税发[2010]30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协议)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相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二)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的支出,应视同劳务报酬,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在税前扣除。开票时需提供纳税人出具的付款证明等资料,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开票。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原材料和日用品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一)烟、酒、饮料、米、面、肉食、海鲜等构成主要成本的原料;

(二)台布、餐巾、碗筷、酱油、醋、盐、油等日用品。

 第十七条 纳税人采购的各类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鲜蛋等确实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采购人员出具的采购单,采购单应记载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采购的时间、地点以及采购人和供货人的签字等;

(二)本单位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库存保管人员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

(三)本单位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

据此,餐饮企业的营业成本应当与其营业收入相互配比。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将与其相关的营业成本同时登记入帐。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及真实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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