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计费基数是收入差额现在还有执行吗?
问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财综[2012]68号 这个文件废止了。这个条款的内容现在有新规定吗?就是计费基数是收入差额现在还有执行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