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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回购时再将4000万确认收入纳税?


问题:房地产A公司和B公司成立了一家公司C,A占股49%,当时投资1000万,现在以8600万把股权49%卖给公司D,约定D先付3600万,同时签订回购条款,当D公司项目开发完成拿到预售许可证时,A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回购股权,如决定回购股权可回购30%,如决定不回购股权D再将4000万付给A。问现在A可否按3600万纳税?等决定是否回购时再将4000万确认收入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合同约定, 取得的股权转让后续收入4000万,无论是否回购 ,应一次性按8600万确认收入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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