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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上市公司可以比照执行。请问,我们公司的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
一、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据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股票期权,且会计按相关规定处理的,对立即可以行权的,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 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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