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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问题: 国企单位,打算只用母公司一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在考虑将各子公司的人员编制都调整至母公司,但是办年金的时候需要提供关于职工收入的情况证明,而这些职工的工资关系之前不在集团母公司,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可行?还是说只能各公司自行建立年金办法?
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2]159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依据上述规定,若以母公司名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无需将子公司的人员编制都调整至母公司。各子公司若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别建立企业年金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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