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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员工的上述股份属于限制性股票,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A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有申报IPO计划,目前尚未股改,2018年拟对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方式如下:

1、持股方式:激励对象通过新设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主体股份;

2、授予方式:一次性授予,后期会根据业绩、工龄对份额进行适当调整;

3、授予价格:按不低于授予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定价,购买对价最晚于公司上市前支付完;

4、离职处理:如果上市前离职,员工按授予时的价格退回所获取股份。

二、问题咨询

1、A公司上市前授予员工的上述股权是否属于限制性股票,根据定义“限制性股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我们理解公司授予员工的上述股份属于限制性股票,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股份支付》里面提到“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我们理解限制性股票是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上市公司可以比照执行。请问,我们公司的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可否税前扣除?

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据此,公司股权激励条款未明确禁售期限。可适用股票期权的相关政策,但应注意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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