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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人未支付利息,此费用能扣除吗?如何界定?


问题:我们集团内有多家企业,基本都是做投资或贷款、基金等业务,常有母公司(100%持股)或子公司贷款,转给直接关联方使用,转给关系方用的金额也是有借有还,用多有少,每月都会发生,账面上实际看不出是直接转给关联方用的,但是利息都是贷款方支付,实际用款人未支付利息,请问此费用能扣除吗?如何界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据此,企业将贷款用于其他单位使用,未取得利息收入,对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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