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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题:公司采购30万购物卡发放给员工,员工已经并入工资缴纳个税,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这部分工资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答:《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明确了,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员工发放购物卡实物,应计入工资核算,并作为三项经费工资总额的基数。会计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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