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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财税处理?


问题: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什么标准税前扣除?筹办期应如何界定?

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 。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依据上述规定,筹办期为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止。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算。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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