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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会务费、餐费、活动用品,是否业务宣传费用 ?


问题:公司目前用于会销的住宿费,会务费、餐费、活动用品发票特别多,我能否把这些都做成业务宣传费用呢?财务和法规上面有明确界定吗?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号)明确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据此,公司会销的住宿费,会务费、餐费、活动用品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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