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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费属于以上所述佣金支出吗?


问题:佣金支出中其他企业限额5%,自然人甲某介绍业务给A公司,签定中介合同,并开具相关票据。该介绍费属于以上所述佣金支出吗?

答:《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对合资经营企业有关费用处理问题的批复》( [85]财税外字第154号)明确了, 所谓佣金,是指某公司、企业为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货物按成交额比例或定额支付给居间介绍人的酬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居间介绍人的酬金为佣金。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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