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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不出去,收不进来,是否可以做抵销处理?
问题:我们境外关联方帮我们公司(境内)外籍员工在境外支付工资、社保、差旅费,还有其他的一些代垫款项。我们公司也为境外的关联公司在国内支付过差旅、租车等费用。时间较长,最早一笔发生在2002年,期间较长,而且我们欠的钱多于对方,双方的代垫款项支付不出去,收不进来,是否可以做抵销处理?自知直接抵销肯定不妥,但不知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汇兑收益等。
据此,境内外关联方代垫款项支付不出去,收不进来, 相互抵销后的正数余额,应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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