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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这6种进项可以抵扣、4种不能抵扣
发布时间:
2026-09-08 00:00
来源:
9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正式施行。
这份公告给财务人员解决了一个多年的模糊问题:哪些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
公告给了两张清单,一张正的,一张负的。逐条看。
先说能抵的:6种情形
按照公告第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情况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 情况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情况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 情况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 情况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 情况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这一条是整份公告信息增量最大的一项。
财政补贴这条,值得单独说
过去收到政府补助,企业对应采购的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这次公告给出了明确口径:补贴与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对应进项可以抵扣。
判断的关键就在“直接挂钩”四个字。按销量、按销售额比例拨付的补贴,属于挂钩;与经营业绩无关、针对特定事项的补助,属于不挂钩。企业财务要做的,是把每一笔财政补贴的拨付依据找出来,对照判断。
再说不能抵的:4种情形
按照公告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情形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 情形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 情形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 情形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重点看前两项。为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所发生的进项,不得抵扣。旧税制下这是36号文时代的常规处理,这次以正面清单方式在新法体系里固定下来,口径没有变,但依据更清晰了。
追溯条款:1月至8月的事也按新规办
公告第十一条明确: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不是“9月以后的新业务才适用”。今年前8个月已经发生、还没有处理的事项,统一按新口径办理。9月征期申报的就是8月所属期的业务,本月申报就是新口径的第一次应用窗口。
比如一家企业今年5月收到一笔与收入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当时对应的进项做了转出,还没有做最终处理,现在可以按公告第一条第(六)项重新判断。
另外三件事,顺手记下
折扣开票的写法要求(第十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开票时只写在备注栏、或者另开一张负数发票的,都要对照检查。
电信服务赠品要分别核算(第九条):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优惠要书面声明(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同时废止,统一按新规定办理。
东审解读
这份公告的思路值得说一句:增值税法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授权给了实施条例,25号公告用正反两张清单把这个事项明确了。正面清单里放进去的,都是交易本身不产生销项、但与经营实质相关的情形;负面清单里的四项,是纯投融资属性的业务,本来就不是增值税征税对象。抵扣的边界跟着“经营实质”走,这是理解这张清单的钥匙。
给企业财务两个动作:第一,把今年收到的财政补贴逐笔对照“直接挂钩”标准过一遍,该恢复抵扣的进项在9月征期处理;第二,有股权投资、期货业务的企业,核对对应进项有没有误抵,今年前8个月的未处理事项按公告口径自查。清单就在公告里,逐项核对。
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哪些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财税咨询公司,东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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