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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通过上市公司股份分红,自然人股东是否享受持股超1年免个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25-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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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江西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然后通过这个合伙企业持有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再进行分红。已经收到分红,合伙人其中有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企业,自然人股东符合持股一年免个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和个人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均不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上市公司股份分红,自然人股东,持股超1年免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