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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日本一个公司有一个专利使用费用,每半年付费一次,我们在2017年3月对境外支付2016年7-12月的专利费,并同时代扣代缴税金,这个过程是否会产生税款滞纳?
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设备采购价超过了65%,现在对方要求我们开设备部分开具17%的增票,情况描述:1、合同是以施工合同来签订的.2、设备和工程未分列,只是后附的设备清单能体现出来 。3、去税局也没有明确权威的答复,我单位应该怎么按什么项目开票
单位在商品制作过程中用到的模具是为特殊商品单独订做的,模具最后归单位,客户不要,但是合同中约定客户会承担这部分的费用,针对模具这块,单位给客户开什么内容的发票呢?
代理人大多是玩游戏的玩家,类似于兼职身份,自己玩游戏的同事做一个分享链接给其他朋友,其他朋友通过链接注册充值消费的时候,游戏平台给代理人一个返现,来源很分散,每个人金额小的只有几十块钱,让他们去代开劳务费发票,实现的可能性不大,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没有?
根据财税[2013]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总分公司之间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不再开发票了呢?
我们公司去年11月购进一辆小汽车,因发票写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社会统一代码证号(当时我们的税控系统没做更改),4月份更改过来了,可忘了认证了,可2月份已做账务处理,现在这块进项税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