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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荷兰那边签订独家中国区域代理国际景点门票,我们在携程、克路这种平台上售卖,平台给我们结算(我们的收入),我们与荷兰那边的公司结算。问题:1)中国税务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荷兰那边可以做税收抵减吗?2)国际景点门票,国外旅游服务,是否不用交税?3)后期我们每个月都要结算,有没有节税的空间?
旅行社支付给国外的团费,需要代扣代缴税金吗?
服务置换,不涉及钱款,可以互不开发票不入账吗?比如影院提供一块地方挂上某广告公司的电子屏,这家广告公司在他们的网站宣传电影院。我查视同销售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说的主要都是实物产品,没有找到提供服务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