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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开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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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加入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国外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在中国,1918-1928年建立了政府颁发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从事会计业务的制度。根据政府的规定,凡通过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持有政府机关颁发的会计师证书者,均可担任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后,可以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发布了《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经当地市工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会计师,可以以会计师的名义在当地市(县)开展业务,也可以共同组建由会计服务机构开展的业务,但开展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时,应当由会计师本人签字。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这种会计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失效。1980年,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咨询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独立单位,承担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设立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平时受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