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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是否适用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21-08-03 09:05
来源:
问题:双软企业的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适用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据此,企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指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双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享受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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