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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9-14 17:41
来源:
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是:
1.按月或者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并预缴该纳税年度一个预缴期的所得税。
2.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进行按期办理企业纳税申报的,可以通过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一个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工作报告。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期破产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在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清缴应纳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期合并或者分割,合并或者分立后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税务登记变更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并及时办理纳税结算:纳税人身份不变的,可以连续计算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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