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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
在中国,政府颁发会计师证书,会计师在社会上从事会计业务的制度是在1918-1928年建立的。规定,凡通过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持有政府机关颁发的会计师证书者,均可担任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发布了《注册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当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会计师可以以会计师的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也可以共同组成由会计服务机构执行的业务,但在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签字并负责。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这种会计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形同虚设。1980年,为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于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咨询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独立单位,承担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设立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平时受其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处承担以下服务:①核对会计账目,提出审计报告;(2)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并指导制度的实施;(三)为财务会计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四)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登记企业设立和变更、清理债权债务、解散和清算企业等事项;⑤参与起草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合同及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各种文件;⑥代理参与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调解和仲裁;⑦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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