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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施工补偿收入是否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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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问:A企业跨越我公司35KV线路施工,故申请我公司停电3天,我公司向A企业收取停电损失费5万元,但A企业要求我公司开具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认为是停电损失,不应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企业因停电收取的补偿费不属于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