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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捐赠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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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问:企业捐赠的自产产品(非货币性捐赠),属于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这种捐赠是否还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据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