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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远程网络给境内培训,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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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境外单位通过远程网络的方式给境内企业培训,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通过远程网络向境内企业培训,支付方应按“教育服务”6% 代扣代缴增值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