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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用户的红包税务处理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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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我公司经营小游戏的开发和运营,用户通过玩我们的小游戏可以领取相应红包,那我公司支付给用户的红包计入成本后,税务处理该如何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有奖销售形式促销商品,如奖品为现金,凭相关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个人身份证件、领取签字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在销售费用中扣除;如奖品为商品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用户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凭相关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个人身份证件、支付金额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在销售费用中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