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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人股东个税,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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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个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银行汇款时过了下个人股东账户后直接托收给了公司,每个月银行从股东个人账户扣利息,公司再把相同金额利息支付给个人股东,现在税务要求公司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代扣个人股东个税,是否合理呢?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将银行贷款转让给企业使用,属于转贷行为,应按贷款服务3%计缴纳增值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