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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之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可否缩短或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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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之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可否缩短或加速折旧?

2014年之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可否缩短或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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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教:企业14年后新购的专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可否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请教:企业14年后新购的专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可否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据此,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