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会涉及税收问题吗?
浏览量
【摘要】:
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资本转增资本会涉及税收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二)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合伙企业的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